不容許恐龍法官再胡搞 

受性侵兒需要你的協助 

99/09/03 記者會新聞稿】

 

二歲、三歲、六歲,一則又一則未成年遭受性侵,因法官無法確認是否違反其意願,而將加害人輕輕放下。勵馨基金會說,這些與社會脫節、活在恐龍時代的法官,應該要淘汰,全民不容許恐龍法官再胡搞了。

 

勵馨基金會長期服務受性侵的兒童,為免受性侵兒一再被傷害,勵馨與網路27萬人的正義聯盟以及司法改革基金會,一起召開記者會,要求盡速通過『法官檢察官評鑑法』,淘汰不適任法官;設置專家證人制度;協助受性侵兒創傷治療等三項訴求。

 

勵馨基金會指出,前述幾起幼童性侵案件,法官以被害人未表現明顯抗拒為由,對加害人科以刑責較輕的刑法227條,使加害人刑度減輕。這樣的判決,嚴重侵害未成年受害人的人權,也違反過去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的修法趨勢。早在1999年,立法院修正刑法『妨害性自主罪章』,將過去性侵害定罪所需的「致使不能抗拒」之要件,改為「違反其意願」。因過去「致使不能抗拒」之要件,常被被告律師拿來質疑被害人是否已盡力抵抗,以替加害人脫罪或減輕罪刑。而且,如此的要件造成的結果是,審判的不是「加害人的強制行為」,反而是「被害人已否抗拒行為」,這對被害人非常不公平,因此才開啟修法。

 

然而,刑法修正至今已超過十年,但令人遺憾的是,竟然仍有接二連三的法官忽略兒童對性的無知、與無能力反抗的弱勢處境,將未明顯抗拒推論為未違反其意願,令人無法接受。

 

受性侵兒童經常被形容為『沒有嘴巴的孩子』,因為ㄊㄚ們面對加害者的權利與拳頭不知如何抗拒與表達。在我國民法規定7歲以下為無行為能力,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,有限制行為能力。刑法則是未滿14歲人之行為,不罰。16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,得減輕其刑,法律對於行為人早有年齡考量,對犯錯的未成年人都有保護措施,為何這些恐龍法官對兒童被害人行為反應竟然毫無年齡行為概念?

 

主辦單位認為,這些法官對人類行為嚴重缺乏認知,讓人難以信服這樣的判決,並擔憂這樣的判例對日後造成巨大影響,將對於小小被害人造成更大的傷害,也因此,主辦單位大聲呼籲盡速通過司法改革基金會推動的『法官檢察官評鑑法』,通過評鑑,革職不適任法官。他們說:法官不應是終身職。

 

另外,主辦單位主張,性侵案件應設置專家證人制度。台灣近幾年性侵害案件通報率及人數大幅成長,有愈來愈多的性侵害被害人必須到法庭作證陳述,然而因性侵害發生往往現場只有被害人與加害人,缺乏其他直接證據。勵馨基金會表示,性侵害案件需借助專家證人的心理衡鑑,原因如下:

1.性侵受害者不一定會有明顯之生理傷害,或可供鑑察的證據發生。故為使案件更有公平性,讓受害者接受心理創傷評估,為必要之條件。

 

2.性侵受害者不一定受到明顯的暴力脅迫,反而常是受制於加害者權力地位,故爾不敢抵抗或被動配合,所以藉專家證人之協助,可以澄清受害者受害時之心理狀態。例如:受害者當時雖然沒有抗拒,可能並不是「不要」反抗,而是因權力關係不平等,造成受害者在心理上「不能」或是「無法」反抗。這點不是靠實際「證據」可以證明的,而是要藉由心理專家的協助,才能找出真相。

 

司法人員在對兒童進行詢問時,可能感到最困難的部份是溝通的障礙,詢問者希望兒童證人提供的案件事實指認,牽涉到智能發展的成熟度,如語言理解與表達、空間關係、視知覺與視記憶發展狀況,邏輯推理能力等,因此更需要受過專業訓練的專家證人協助調查,不僅有助於澄清事實真相,更可避免司法人員誤會而製作不利於兒童的筆錄或判決。

 

最後,展現人民力量網路27萬人要求法官下台的『正義聯盟』指出,他們不只要求法官下台,他們更關心性侵害對兒童所造成的傷害,他們相信傷害不會憑空消失,雖然因生命不同階段發展任務,性侵害影響症狀有可能延遲發生,但可能在日後造成許多複雜的後遺症,因此,他們也呼籲大家應該支持幫助受性侵孩子專業治療的機構,如勵馨基金會,讓受傷的孩子安心、放心地接受協助,早日脫離死蔭幽谷,勵馨基金會求助電話:02-2367-9595



可以協助受性侵兒童!!

STEP1
支持正義聯盟,連署目標100萬人次!!

STEP4 若司法院無任何回應,不排除發起大遊行。

臉書連結 http://www.facebook.com/group.php?gid=146637378702810#!/group.php?gid=146637378702810


STEP2 一人一信給司法院,呼籲兩大訴求。

1.請支持法官、檢察官評鑑法。 
2.建立兒童專家證人制度。 

司法院信箱 http://www.judicial.gov.tw/email/write.asp

 
STEP3
部落格串連貼紙搶救性侵孩子,缺你不行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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